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与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02民初1230号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冈镇政府)与被告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冈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担保人龙冈镇政府,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2019)苏09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债权人盐城投资公司赔偿案款8026450元、诉讼费10992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532.25元,共计8203903.25元,因此龙冈镇政府就上述就赔偿和承担的款项,依法有权向债务人鸿飞公司追偿。关于利息的问题,由于被告在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未能及时向原告返还,给原告造成一定利息损失,故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承担以820390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后盐城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冈镇政府系一级国家机关,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故龙冈镇政府提供的担保应当认定无效,其应承担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并非保证责任……本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由于债权人与担保人都有过错,故龙冈镇政府应当承担鸿飞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并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苏09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盐城市盐都区龙某人民政府对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盐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21元,由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21元,由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龙某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鸿飞公司、龙冈镇政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龙冈镇政府在龙某财政所名下账户存款8203903.25元(其中案款金额8026450元、执行费67532.25元、诉讼费109921元)。后龙冈镇政府多次向鸿飞公司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偿还820390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20390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827元,由被告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方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陈正华
法官 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宋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