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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丁马港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丁马港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7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一、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457662.99元,合计人民币9157662.99元,并承担该9157662.99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前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1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4157662.99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二、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偿还,则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作相应扣减)。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01月15日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两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道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6月1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桂华名下所有的盐都区××镇××村××号的房屋(查封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其为农村集体宅基地房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亦同意暂不处置。 6.2020年6月18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两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 7、2020年6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8、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9、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书记员  陆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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