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8014368578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邹昀,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02民初1230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4503.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贤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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