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69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01943M。
法定代表人:邹庆永。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关于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9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代为支付的劳务报酬48190.38元、代为支付的受理费1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4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69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占毛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关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