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315号
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01943M。
法定代表人:邹庆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雯,女,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担保人:邹庆永,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号B座806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长虹东路1号2号楼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HYGK2G。
法定代表人:姚文忠。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王婉婷,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33458.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永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号B座806房的不动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33458.18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邹庆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号B座806房的不动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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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