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315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01943M。
法定代表人:邹庆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雯,女,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担保人:邹庆永,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号B座806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长虹东路1号2号楼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HYGK2G。
法定代表人:姚文忠。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王婉婷,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33458.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永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号B座806房的不动产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粤0604执保31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上述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圣堂支行(账号:80×××29)账户内存款13326.14元,查封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永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号B座806房(产权证号为C5243816号)不动产权。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20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智能化项目工程尾款67200元及延付款违约金(以67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工程尾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低压及电柜项目工程尾款140000元及延付款违约金(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工程尾款本金之日止);三、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交付佛山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智能化项目产品合格证、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及竣工图纸;四、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交付佛山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低压及电柜工程、佛山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室外用电工程、佛山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有线电话综合布线工程、佛山实验学校中学部新校区新增低压电缆及电柜工程竣工图纸(各一式两份);五、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5500元;六、驳回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7日向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248068.53元(已抵扣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水电费25500元及反诉费270元),确已履行完毕(2019)粤0604民初20978号生效判决义务,故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圣堂支行(账号:80×××29)账户内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申请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永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号B座806房(产权证号为C5243816号)的不动产权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