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889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长虹东路1号2号楼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HYGK2G。
法定代表人:姚文忠。
被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01943M。
法定代表人:邹庆永。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9)粤0604民初20978号民事判决书中,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4执8899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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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