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2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宁,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雯,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海信公司与永银公司签订的《顺德区智能交通项目广东建通土建工程工程分包合同书》通用条款第20条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该条并未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海信公司与永银公司亦分别于2014、2017年组织过两次现场复核,但双方未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形成最终结算意见,现永银公司起诉请求海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则应对永银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予以查清,且海信公司于本案一、二审期间亦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故本案应通过司法鉴定查清楚上述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查清上述事实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2.9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黄玉凤
审 判 员 李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黄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