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606执25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邹永庆。
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873974.91元,并主张抵销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鉴定费400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62894.78元,扣缴执行费22939元,余款139955.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粤0606执25551号结案通知书,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数额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2)粤06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21)粤0606执25551号结案通知书;二、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履行的债务共计2102614.17元(含执行费23194.20元),其中已履行债务2076869.69元(含执行费22939元)、尚未履行债务25744.48元(含执行费255.20元)。根据(2022)粤06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又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44.48元,扣缴执行费255.2元,余款25489.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161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1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2102614.17元(含执行费23194.2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