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望城区分公司(原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电力局内div>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望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12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