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电力局内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望城农电服务分公司银行存款6030334.7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它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