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宁乡县顺嘉电气设备贸易公司、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宁乡县顺嘉电气设备贸易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凫铺镇双凫社区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定,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炼,湖南哲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宁乡市白马桥乡凤形村雷家大塘组。
负责人:蔡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炼,湖南哲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生,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负责人:李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昳薇,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宁乡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凤形社区宁黄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生,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乡县佳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凫铺镇开放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易定。
第三人:宁乡县力乐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凫铺镇双凫社区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
第三人:周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宁乡县顺嘉电气设备贸易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市分公司、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宁乡市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宁乡县佳源电气有限公司、宁乡县力乐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顺嘉电气设备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县顺嘉电气设备贸易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毅梅
人民陪审员  刘新良
人民陪审员  刘亮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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