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11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唐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能农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湘能农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一、用人单位实体上违法。(一)2015年6月,湘能农电公司和劳动者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采取“停薪留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湘能农电公司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单方面要求其返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与湘能农电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返岗通知书不是湘能农电公司出具。二、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湘能农电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长湘农(2019)61号文件根据《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办法(2018版)》(长星农【2018】5号文件)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湘能农电公司在2015年6月双方协商停薪留职变更劳动合同,该文件没有组织劳动者学习培训,劳动者不知道该文件,该文件没有生效,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湘能农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实体合法。**自愿向湘能农电公司提交了《停薪留职申请书》,明确表明“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动,须中止停薪留职。并按照湘能农电公司要求马上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违背承诺,应承担不利后果,无须再次变更合同。**原在长沙县榔梨供电所上班,由湘能农电公司的长沙农电服务分公司代表湘能农电公司意志直接管理,由湘能农电公司承担终局的权利义务。因此,由分公司出具返岗通知合理合法。二、程序合法。该办法下发时,**处于停薪留职期间,不能组织学习的原因在于**。且湘能农电公司多次要求**返岗,并告知了不返岗的后果。另外,**自愿提交了《停薪留职申请书》,承诺“按照湘能农电公司要求马上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违背承诺,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天心区仲裁委庭审笔录中,**已自认收到2018年制度,认可旷工事实,认可经通知后未返岗上班。综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湘能农电公司管理制度,湘能农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通知到位,无须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因此,湘能农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的全部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湘能农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70000元(15年×9000元/月×2);2.判决湘能农电公司支付**代通知金9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月,**入职农电总站黄兴供电所从事抄表收费工作。2007年11月12日,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继续在该公司长沙县榔梨供电所从事抄表收费工作,2018年9月18日该公司变更为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向湘能农电公司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单位给本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用于缴纳五险,缴费基数从下年度开始为湖南省参保单位的职工最低缴费基数,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载明:“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动,须中止停薪留职。并按照供电所要求马上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2018年7月16日,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责任公司长沙县农电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向**出具《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7月20日前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否则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8日签收该份通知书。2018年12月4日,星辰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再次向**出具《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因多次通知**返回岗位上班,但**均未按照规定返岗,本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5天。限**在2018年12月5日前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否则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18)版》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在该份通知书中载明:“已找**谈话并告知,但**拒绝签收。”2019年11月4日,湘能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再次向**出具《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单位已委托榔梨供电所多次通知**返回岗位上班,但**均未按照规定返岗,本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5天。限**在2019年11月6日前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否则依据《劳动法》以及《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对该通知予以签收。
2019年11月13日,湘能农电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申请解除**与湘能农电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进行讨论,该会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湘能农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由职工代表进行签名。2019年11月20日长沙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分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与**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函》复函,载明:“已收到,经研究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019年12月12日,湘能农电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系湘能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榔梨服务部员工,2018年5月规范清理长期不在岗人员后,未按要求返岗上班。2018年累计旷工155天,2019年累计旷工210天。长沙县分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1月4日三次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均未按要求返岗上班。根据《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办法(2018)版》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2019年11月13日长沙县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解除与**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9日,湘能农电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与湘能农电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并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从2019年12月19日起,解除与**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日,湘能农电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9年12月24日**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进行签收。
另查明:**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70000元、代通知金90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01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湘能农电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湘能农电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湘能农电公司是否应向**支付代通知金。
关于焦点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申请停薪留职后,湘能农电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1月4日向**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均已收到,但未至湘能农电公司处返岗上班。湘能农电公司依据《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办法(2018)版》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该办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主张该办法并未公示或培训,但由于该办法下发时,**处于停薪留职期间,且**向湘能农电公司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时也明确表明“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动,须中止停薪留职。并按照湘能农电公司要求马上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湘能农电公司多次通知仍未返岗工作,湘能农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湘能农电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做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合法,事实充分。故对于**请求湘能农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7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湘能农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要求湘能农电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湘能农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系停薪待岗职工,在办理停薪手续时,**向湘能农电公司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承诺:“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动,须中止停薪留职。并按照供电所要求马上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2018年,因规范清理长期未在岗人员工作的需要,湘能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1月4日三次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限期返岗,但**均未按要求返岗。湘能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系**原工作部门长沙县榔梨供电所的管理部门,其向**下达返岗通知并无不当。湘能农电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湘能农电公司承担。**经湘能农电公司多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湘能农电公司认定**构成旷工,既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又符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湘能农电公司制定的《长沙星辰农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18)版》,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湘能农电公司已在返岗通知中告知了**旷工超过15天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累计旷工远远超过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湘能农电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解除与**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恰当,应认定为合法解除。一审法院驳回**要求湘能农电公司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文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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