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590号之二
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桃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衍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颖,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宏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9元、保全费635元,合计1304元,由原告徐州誉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