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7民初9323号
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宏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南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晖
书 记 员
董文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