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久事置业公司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18楼。
法定代表人:谷际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8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宏泽。
上诉人上海久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2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