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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2459号
原告:衢州忠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后弄村。
法定代表人:林学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胡定坤。
原告衢州忠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衢州忠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忠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造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