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309号
申请人: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90563603M。
法定代表人:胡定坤。
被申请人:莱阳市馨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隆茂大厦B座三楼凤河西马山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MKMRG4X。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馨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账号5359********内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马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