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1民初1005号
原告: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9056360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5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ED5B91R。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207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9M9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星月公司)诉被告兰溪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龙瑞公司)、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以(2023)浙0781民诉前调6581号予以受理,2024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星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瑞公司、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月公司诉称,原告星月公司与被告龙瑞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HLXXMJA030的《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金华兰溪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HLXXMJA031的《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金华兰溪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HLXXMJA035的《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兰溪项目户内门供应及安装)》,工程货物名称分别为兰溪项目商业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兰溪项目住宅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兰溪项目住宅入户门供货安装,合同内容分别约定了货物供应内容、交货时间及地点、合同价款支付、违约、本合同组成及合同附件等其他文件等条款。原告星月公司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商业防火门、住宅防火门、住宅入户门等货物及安装,根据龙瑞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可知,兰溪项目商业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1906825.95元,兰溪项目住宅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2891068.08元,兰溪项目住宅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1688896.38元,总计人民币6486790.41元,截至目前原告已收到被告龙瑞公司付款3894539.21元,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2592251.2元。据查被告为被告龙瑞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注册资金系认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理应依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龙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瑞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59225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8078.5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人民币584172.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龙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星月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适格。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适格。3、被告龙瑞公司股东信息,证明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龙瑞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注册资金系认缴。4、《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金华兰溪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HLXXMJ030A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龙瑞公司之间存在商业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关系的事实。5、《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金华兰溪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HLXXMJ031A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龙瑞公司之间存在住宅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关系的事实。6、《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兰溪项目户内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HLXXMJA035的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龙瑞公司之间存在住宅入户门合同关系的事实。7、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证明原告与被告龙瑞公司之间三份合同结算核定金额总计人民币6486790.41元。8、兰溪宝龙广场收款明细,证明截至目前原告已收到被告龙瑞公司付款人民币38945391.21元,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2592251.2元。
被告龙瑞公司辩称,1、在诉前调的时候双方对争议的金额有一个核减,住宅防火门核减157725元,商业防火门核减62767元,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2、质保金,商业质保金已到期,但需要对方与我司成本部联系,约原告、被告一及宝龙商业公司进行验收,后进行清算。住宅质保金还未到期。2024年9月到期后,约成本部、原告、被告一及宝龙物业公司验收,并进行清算,开具发票后再退给原告。其它的无异议。
被告龙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工作函、催促维修函,证明原告另行诉求的质保金事项。
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龙瑞公司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资金。
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对被告龙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质保金等全部到期后另行主张。本院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星月公司与被告龙瑞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二份《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金华兰溪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一份为商业防火门,一份为住宅防火门。2020年11月23日签订了《宝龙地产工程货物供应及安装合同(兰溪项目户内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按约完成安装业务,根据被告龙瑞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可知,兰溪项目商业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1906825.95元,兰溪项目住宅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2891068.08元,兰溪项目住宅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1688896.38元,总计人民币6486790.41元。截至目前原告已收到被告龙瑞公司付款3894539.21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进行了确认,商业防火门为609622.04元,住宅防火门为1335689.53元,住宅入户门为426447.63元,合计2371759.20元。
另查明,龙瑞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资金1000万元,实缴资金为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瑞公司签订的防火门、入户门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完成安装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案涉工程有部分已经满二年,有部分未满二年,原告明确表示质保金等全部到期后再另行主张,故本案应支付工程款为2371759.20元-(6486790.41-62727-157725)*5%=2058444.28元。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溪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58444.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二段计息,以1558716.4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99727.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振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龙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69元,由被告兰溪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