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财保11号
申请人:黄骅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QXJ81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干县协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三塘乡大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431940977。
法定代表人:乐其道,经理。
被申请人:羲和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1幢604、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0318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干县协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羲和电力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申请人黄骅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干县协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羲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余干县协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羲和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