羲和电力有限公司

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231号

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2号金塔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丰。

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2号金塔4003室。

法定代表人:包丽君。

被告:洪泽县华西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东九街东侧东三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惠金。

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县华西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6元,减半收取22953元,由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丛梅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人民陪审员  杜伏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巧儿

书 记 员  唐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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