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231号
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2号金塔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丰。
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2号金塔4003室。
法定代表人:包丽君。
被告:洪泽县华西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东九街东侧东三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惠金。
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县华西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6元,减半收取22953元,由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丛梅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人民陪审员 杜伏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巧儿
书 记 员 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