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1204号
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汉勒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台区北环西路收费口4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勒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7元,减半收取43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秀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