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937号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0318X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华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羲和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文祥
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