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35205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1幢23-1。




法定代表人:陈和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徐甜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M14K3M)。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2楼M-01。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81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金810203.44元,利息暂计24783元;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补交及支付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合计6001529元;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96797.12元、能耗费331034.89元;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652421元归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