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3417号 申请执行人:***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公路北侧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执行标的809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不动产登记手续,暂无法处置。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执行标的809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0900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