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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奉浦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奉浦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庆,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奉浦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
第三人:上海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工业区奉浦西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施云江。
第三人:上海易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远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袁呈欣。
第三人:上海亿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公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一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上海奉浦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转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韩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哲
审判员 胡亚斌
审判员 潘肖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来真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