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6495号
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韩英军摩配商行、韩英军知识产权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515-1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韩英军摩配商行、韩英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总标的为2715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韩英军摩配商行、韩英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韩英军名下车牌号为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委托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韩英军名下车牌号为粤R×××××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除此之外,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韩英军摩配商行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韩英军摩配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韩英军、韩英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韩英军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6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书 记 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