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93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撤回对与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9.57元,由***、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