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等与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93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撤回对与被告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9.57元,由***、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