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电力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新宝凯(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廊坊高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3385号
原告:新宝凯(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高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真,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宝凯(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廊坊高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宝凯(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由原告新宝凯(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