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30民初747号
原告:余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尖峰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余某与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79.75元,减半收取计89.88元,由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