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9执6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华盛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区复立胡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华盛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保定华盛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保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保定华盛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