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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95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902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