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城市。
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982执恢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