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5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