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4号
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4号
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