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哈达湾工业开发区珲春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邱丽新,经理。
被执行人:邱丽新,男,1966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4025.00元,执行费67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税务、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冻结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卡内余额过少,未进行扣划;
3.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邱丽新名下房产四处,查封期限三年;
4.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了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四处,查封期限三年;
5.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了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6.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了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台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二年;
7.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邱丽新名下公积金一处,冻结期限二年;
8.上述执行裁定书本院均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9.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0.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均已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如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林 杰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