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7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C区1-2栋115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森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森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吉0202民初13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9230.90元。执行费1538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月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保险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开始,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车籍,并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车籍。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5、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冻结***、***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暂不能扣划,因此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02执7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许嘉胜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盛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