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6月26日生,汉族,住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诉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2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331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7)吉0202执595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16日起本院裁定查封了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四台车辆的车籍,后续查封两次至2022年9月22日,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2年1月18日恢复执行。经执行网络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很少、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了其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查到有价证券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关联查询,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数十起,近期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202执恢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林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 上述裁定内容中,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扣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等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