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马市。
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毕继庄,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邢台市内丘县振兴东路81号,机构代码807350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剑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牛市。
原告***与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以已与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文兵
审判员牛金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申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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