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

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与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1936号
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徐庄乡西沙河苗圃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与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衡水市冀州区川流水利物资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