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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新大街移动公司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2095425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衡水鑫土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桃城区永兴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87285933P。
申请人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房地产、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其名下房地产、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代宪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