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04号之一
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新大街移动公司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209542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衡水鑫土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桃城区永兴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87285933P。
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泵款97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5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给付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08000元,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经查,被告***已于2019年6月5日给付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0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504元,由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代宪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