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7213号
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7X2。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棋、黄国宁,分别系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科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2号内A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9M。
法定代表人:夏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科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8元,由原告肇庆市华云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凯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