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东标识有限公司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浙江朗东标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920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宁波市柳汀街54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40602。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
被执行人浙江朗东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4135X。
法定代表人陈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朗东标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朗东标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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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陈超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