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倩,男,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MA4LCJU79A。
原告**与被告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石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