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2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娴,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苗,该队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雇请的员工、所涉资金为***筹集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错误;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被申请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全部费用由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贷协议,且被申请人也不认识申请人。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是***聘请的劳务人员,转让款项都来源于***。3.申请人虚构案件事实,涉及诈骗,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需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主张其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则应当对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审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形成了借贷合意以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就涉案的款项,***仍可另行主张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群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