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4民初48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者,住昌宁县。
委托代理人管华轩,男,云南金曦(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721075XL。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苗,男,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易光荣,男,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MA4LCJU79A。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苗,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易光荣,男,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NKK5125。
住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西侧。
负责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易光荣,男,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自己证据不充分,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