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苗,该公司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光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学贤,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株洲市荷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洪,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煤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学贤、陈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中,肖学贤并非下落不明,一审在未穷尽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导致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未能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倪安
审判员 袁 丽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裘文昕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