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1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新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苗,系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光荣,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队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有证据待收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九百六十八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