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24930号
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商业街**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良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刚,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明。
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办证费2142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培训办理服务统一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湖南中级工程师证书、湖南高级工程师证书,原告共向被告付款21424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起诉。
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培训办理服务统一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代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及相关业务,乙方为甲方培训办理的证书为湖南中级工程师,总费用为18000元,首付10800元,余款7200元,需在出证后确认信息无误一周内付清余款(拿证时间为8个月左右)等。
2019年6月17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培训办理服务统一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代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及相关业务,乙方为甲方培训办理的证书为湖北高级工程师,专业为电气工程,总费用为20000元,首付费用为10000元,余款为10000元,需在出证后确认信息无误一周内付清余款(拿证时间为10个月左右)等。
2019年3月26日、6月1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11124元、103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票面总金额分别为5562元、5562元、5150元、5150元,其中前两张发票的金额分别为5400元,税额为162元,后两张发票的金额为5000元,税额为150元。
庭审中,原告称在第一个协议实付费用为10800元,第二份协议支付了1万元,起诉金额为实付金额加上税额得出,后来被告就下落不明了。
以上事实,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培训办理服务统一协议》、转账凭证、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培训办理服务统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已下落不明,但被告未到庭对此进行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14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1424元。
本案受理费167.80元,由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该受理费,其同意被告广州**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惠玲